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6105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超奇文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羊山村。
经营者:蔡秋阳,男,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超奇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