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7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鑫源鑫物美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经营者:刘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波,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系经营者刘莹丈夫。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鑫源鑫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