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银凤祥首饰经销店。
经营者:陈亚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潼关县银凤祥首饰经销店(以下简称银凤祥经销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知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银凤祥经销店上诉称,其工商注册地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开发区兴隆商街一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知民初4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潼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