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6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新郑市新烟办众彩便利店,经营场所新郑市新烟办渔夫子路北段东侧。
经营者:宁志东。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新烟办众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1日,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新烟办众彩便利店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