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57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818号方圆里商业中心D座3楼H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执行董事。
被告: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涧头集镇后洪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QXTKX2E。
经营者:宋芬芬。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任何销售渠道停止对原告第29943066号“神奇四侠”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侵权;
2.对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假冒“神奇四侠”商标商品承担责任;
3.在纸媒刊登致歉声明;
4.承担原告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相关调查鉴定公证费用;
5.赔偿原告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神奇四侠”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多年来,原告对“神奇四侠”品牌商品研发投入了巨大精力,并面向全国进行了大量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该品牌深度使用于公司的专利产品创新工具。
被告采用假冒品牌、伪造公章、授权书等方式从事售假活动,情节恶劣,原告因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已于2020年4月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其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即本案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