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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57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818号方圆里商业中心D座3楼H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执行董事。

被告: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涧头集镇后洪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QXTKX2E。

经营者:宋芬芬。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任何销售渠道停止对原告第29943066号“神奇四侠”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侵权;

2.对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假冒“神奇四侠”商标商品承担责任;

3.在纸媒刊登致歉声明;

4.承担原告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相关调查鉴定公证费用;

5.赔偿原告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神奇四侠”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多年来,原告对“神奇四侠”品牌商品研发投入了巨大精力,并面向全国进行了大量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该品牌深度使用于公司的专利产品创新工具。

被告采用假冒品牌、伪造公章、授权书等方式从事售假活动,情节恶劣,原告因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台儿庄区挽歌空便利超市已于2020年4月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其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即本案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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