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大嘴猴服饰店,经营场所鄂州市武昌大道农机综合楼253号。
经营者:张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大嘴猴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