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梦妆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复江道219号,经营者:吴梦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梦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