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43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亿佳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140号一楼。
经营者江泉良,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135730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