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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亿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436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亿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亿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43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亿佳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140号一楼。

经营者江泉良,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135730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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