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81执447号被执行人:李发财,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李发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依据(2018)鲁14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对涉财产刑执行部分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4444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法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李法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法财名下的财产,查询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李法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执行行人李法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李法财无工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李法财无银行存款。
三、经委托到被执行人李法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韩庙乡站北村民委员会调查,李发财是此村村民但没有房屋等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李发财正在监狱服刑。
四、已将被执行人李法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