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初847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临湖乐万家副食品店,经营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和安路。
经营者:赵鹏松,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临湖乐万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