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91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雷,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新世界通讯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城中城6幢52号。
经营者:徐志峰。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新世界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