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91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雷,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花,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