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02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龙阵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一楼家电区北门1805号“楷越家电厨具”。
经营者:陈龙阵,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龙阵家电经营部、陈龙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知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