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58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军,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经与原告联系,其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