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苏09民初307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古草纯手工烘焙店,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88号。
经营者:黄进军。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古草纯手工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在门店招牌、店面装潢、广告宣传、外观包装使用与原告商标、标识相同、近似的商标、标识。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方是一家专门做品牌管理、食品经营的公司,2019年初开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宣传推广“吉姆南洋大师傅”、“南洋大师傅”品牌,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电视台广告、聘请专业广告公司设计相关logo标识、作品登记等,目前已发展成了有口皆碑的“网红蛋糕”,在全国已经开设五百多家店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吉姆南洋大师傅”商标注册证「商标号:31493212」,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30类):咖啡;
糖果;
饼干;
蛋糕;
粥;
燕麦片;
方便面;
米果(膨化食品);
冰淇淋;
调味品。
但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在其经营的门店、美团网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标识、装潢、宣传图片、包装等,售卖“南洋大师傅”蛋糕。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及公司下的商标品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方的名称权、商标权。
故原告方依据《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请,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东台市古草纯手工烘焙店停止侵犯使用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于2020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23000元(户名: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华侨城支行;
账号:31×××57)。
如东台市古草纯手工烘焙店未按期支付,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则有权以4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余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