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卫东商店,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兴庆路国近大药房射阳义华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陆卫东。
被执行人:陆卫东,男,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卫东商店、陆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卫东商店、陆卫东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