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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执1607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执行人: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同令兰。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8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3、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

4、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0000元;

5、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费暂计9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何诘弥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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