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76号原告:杭州嘉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赛银国际商务中心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尹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仕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嘉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康仕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杭州嘉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嘉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