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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19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19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芙蓉路高新科技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蔡胜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莫湘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芙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钥,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2020年7月31日,原告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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