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被执行人:郑州好优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屏路与碧云路秀水湾1#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建涛。
本院在执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好优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知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好优惠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好优惠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元、申请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好优惠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9,000元,案件受理费67元、申请执行费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