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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傲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执892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傲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傲傲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傲傲烟酒商行(已注销),原住所地南开区复康路3号。

经营者:杨桂芳,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傲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01执8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冯 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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