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225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系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彤,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2020年8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