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5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营安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营安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