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6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立宇,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亿丰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安路2#楼底层5-6轴门面。
经营者:陈铖。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亿丰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