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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执2032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丁亚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亚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9)苏86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执行,南京中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3万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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