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亚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9)苏86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执行,南京中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3万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