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科兵,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6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6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严科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6月10日、8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湘A×××××、湘A×××××车辆3台,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于2020年6月1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0年6月23日来本院执行约谈,被执行人并未到庭。
2020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0年8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9373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