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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日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5民初4368号
案件名称4368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日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日月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436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日月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鹿路。

经营者:石去芳。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日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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