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35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翠翠,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翠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