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9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万佳厨房设备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柴双双。
被告:沈阳万友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穆志杰。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万佳厨房设备经销处、沈阳万友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