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金梦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三号A座1层5—1室A铺。
个体经营者:漆天宝。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金梦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