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30号原告:刘卫华,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08号(长江装饰城油漆区C7号)。
法定代表人:晏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张焱,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刘卫华诉被告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卫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