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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刑初240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赖某、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某;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企业工作人员,住浙江省义乌市。

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企业工作人员,住浙江省义乌市。

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欧莱雅是商标注册证第3861507号“”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眼影,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续展至2028年9月6日。

欧莱雅是商标注册证第G1155413号“”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眼影,有效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2月19日。

非常面孔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7369312号“”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

有效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赖某作为生产车间主管期间,在王某甲(已判刑)的组织下生产假冒NYX品牌眼影,货值人民币9504元。

其中销售给葛奇芳(已判刑)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56元,仓库查扣的假冒品牌眼影货值人民币8448元。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赖某在王某甲的组织下生产假冒TOOFACED品牌的眼影,货值人民币270648元。

2018年11月11日至12月,被告人于某作为压粉车间主管期间,在王某甲的组织下生产假冒TOOFACED品牌的眼影,货值人民币150360元。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查获的品牌眼影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眼影所使用的“”、“”、“”标识分别与第3861507号、第G1155413号、第17369312号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对上述指控,被告人赖某、于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委托书、使领馆认证、公证书等书证;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产品鉴别材料等书证;

发货总表2018等销售数据、生产清单的微信截图;

证人葛某、王某甲、吴某、杨某、柯某、罗某、李某、王某乙、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赖某、于某的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王某甲安排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赖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于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赖某、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赖某、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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