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14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朗亨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灯都灯饰配件城N228铺位。
法定代表人:徐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朗亨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