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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0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69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豪,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王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OPPO公司以诉前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OPPO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应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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