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9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灵灵,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辉,男,汉族,1990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朱灵灵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灵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灵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灵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