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608号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A-030-5A-055、5A-068-5A-094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武康街道亚美美术技巧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平南路333号。
经营者:李凯,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武康街道亚美美术技巧咨询服务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