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00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惠泉食杂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基左三巷14号102铺。
经营者:胡泽武。
被告:胡泽武,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惠泉食杂店、胡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