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141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
诉讼代表人:ElizabethStockstill,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辉,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福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
法定代表人:林孝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福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斯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范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