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16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意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九区18幢5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罗春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意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