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44号原告:杨艳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涛与被告刘东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涛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杨艳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杨艳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