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8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雨花,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
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5月8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000元。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江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4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雨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雨花及其辩护人丁江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陈雨花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产品,仍从他人处进购标有第3479748号“UNDERARMOUR”注册商标的棒球帽4800个、第570147号“PUMA”注册商标的棒球帽7400个、第4581865号“耐克”注册商标的棒球帽9120个、第4336076号“NY”注册商标的7720个、第4336083号“LA”注册商标棒球帽930个、第8801339号“FILA”注册商标的棒球帽3116个、第3336263号、第G836756号“adidas”注册商标的棒球帽13969个,共计47055个,存放于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A区24栋7单元地下室仓库内,后通过其本人经营的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四区38676号店面进行销售。
上述棒球帽未销售即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予以扣押。
经鉴定,上述标有“UNDERARMOUR”、“PUMA”、“耐克”、“NY”、“LA”、“FILA”、“adidas”商标的棒球帽均系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涉案侵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1932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陈雨花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陈雨花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雨花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棒球帽、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证据提取单、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鉴定书、鉴定证明、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转授权委托书、商标授权许可书、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大使馆认证、领事馆认证、公证书、公证证书、订货合同、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陈雨花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雨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雨花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雨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雨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丁江萍提出被告人陈雨花系初犯、具有自首、未遂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雨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棒球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