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833号原告:重庆先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庆岩居委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203855951。
法定代表人:王代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姜连,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云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路马路湾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62799800T。
法定代表人:梁琴,总经理。
被告: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1535M。
法定代表人:尤飞锋,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先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云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先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先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先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先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