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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8123号
案件名称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123号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93165N。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码:×××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码:×××57。

被告: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K1P9M。

法定代表人:姚细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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