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2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陈晓晗,均系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中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663号。
法定代表人:何育恒。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中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