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226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B201、B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博览路2甲1号(K11购物艺术中心B1层B5109号商铺)。
经营者: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博览路2甲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彤,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被告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