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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1226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226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B201、B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博览路2甲1号(K11购物艺术中心B1层B5109号商铺)。

经营者: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博览路2甲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彤,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泰潮印社电子产品经营部、被告沈阳盛新艺乐物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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