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81号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君达科技园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5254029N。
法定代表人:付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丽,女,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以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