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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孩之星玩具厂与中山市奥斯琦电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14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神湾镇孩之星玩具厂与中山市奥斯琦电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神湾镇孩之星玩具厂;孩之宝有限公司;高玲玲;中山市奥斯琦电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神湾镇孩之星玩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高玲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罗得岛州波塔基特纽波特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TarrantSibley,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玲玲,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奥斯琦电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

上诉人中山市神湾镇孩之星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孩之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玲玲、中山市奥斯琦电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中山市神湾镇孩之星玩具厂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以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闵行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告的选择,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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