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49号原告:于作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嘉伟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零路611弄54、55号。
经营者吕海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运河镇三套村后庄组54号。
原告于作涛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嘉伟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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