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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雯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780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雯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崔雯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80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2楼(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雯雯,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雯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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