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80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2楼(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雯雯,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雯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