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嘉和商城苏果超市(外)一楼“尚品优购”店铺。
经营者:李抢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尚品优购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